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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胜诉

发布日期 2021-11-15 10:10

案情简述:沈某与某地产装饰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11月5日、2013年12月23日签署了四份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068300元。合同签订后,沈某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向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地产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材料款688300元,尚欠380000元。沈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6月朋友推荐下,找到郭春明律师团队。
    律师介入:郭春明律师
通过和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了案件详情,先行代沈某向地产装饰公司发送催款函一份,仍无果。之后指导当事人沈某搜集过往固定证据材料后,通过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判决结果:该地产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某支付货款380000及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期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郭春明律师本案引用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是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买卖合同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