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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明律师原创文章《会议纪要在效力外部化的情况下应当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2-05 10:59

原创来源-微信公众号:法言法语说法理。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要求公开会议纪要的情况。对此,如何处理,是否予以公开,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该会议纪要的效力是否外部化。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内部性、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一般并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可以不予公开。

 

但是,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当内部事务信息效力发生外部化时,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外产生约束力,应当予以公开。在杭州市中级法院(2008)杭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中,法院认为: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记录的会议是针对长运公司退养人员信访问题而召开的专题会议,该会议确定的所有事项,涉及长运公司退养人员的股权问题、退养人员工龄置换问题与原告的民生密切相关,原告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785号行政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省政府2007年第111号专题会议纪要,原告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工商注册的登记的函》中引用,与原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实际权益相关,该“会议纪要”已经不应归属于通常情况下的“会议纪要”了。被告省政府在告知书中称王忠信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已被原告证据否定。

 

因此,判断会议纪要能否公开的最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于申请人而言,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权利义务受到会议纪要的影响,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判断该会议纪要是仅用于内部讨论和决策,还是被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依据,如果是后者那么该会议纪要是要对申请人公开的。

 

郭春明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副教授。郭春明律师先后担任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工商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20687152。